文 / 林筱庭
沒有戰爭,不是天災,更無關乎被迫遷移,僅僅因為過時的台灣法令,近十年已讓上百名渴望歸化我國籍的新移民成為「沒有身分」的「無國籍難民」。如此「惡法」便是日前修法延宕多時的《國籍法》,因為該法規定,申請歸化者須先放棄母國國籍,才能進一步申請我國國籍,而這申請還不一定能核准。換句話說,新移民得冒著歸化可能失敗的風險,其間還不能離境,只要申請稍一有差池,可能就會變成無國籍人。
- 「品行端正」太抽象,誰說了算?
移民法規的層層束縛,使得「成為台灣人」變成一個得「過五關、斬六將」的困難任務。外國人想取得台灣國籍前,得先合法居留三至五年,每年居住滿一八三日以上,其中不得中斷,才得以向內政部戶政司申請「準歸化證」,再歷經一至兩年的跨國往返行政程序,向母國申請喪失國籍,才得以進入短則數月、長則一至二年的「準歸化期」。
這期間,倘使被發現有任何犯罪紀錄、品行不端正處,無論程度輕重,只要主管機關認定「不合格」,便會被駁回國籍申請,成為在台灣無法工作、非法居留的「黑戶」。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,「因申請歸化我國國籍,已喪失原屬國籍卻未被許可歸化」的外國人數,至今年五月底止,已高達一○五人。
即使經過嚴格審查「順利」歸化,取得國籍的五年內,若主管機關發現,其申請時有不符合「品行端正,無犯罪紀錄」者,也會隨時被撤銷國籍,使得外籍人士在台灣幾乎已成為另一種「弱勢」。
越南籍配偶小瑜,就是其中一例。小瑜嫁來台數年,丈夫長年酗酒、不願工作,為了扶養長輩與年幼的孩子,在丈夫同意下,小瑜決定到酒店工作。在申請歸化時,內政部卻以小瑜在酒店工作為由,認定「品行不端」,駁回國籍歸化申請。
泰國籍配偶小紅,來台十三年,與丈夫在南投經營小吃店,夫妻感情如膠似漆。五年前申請放棄母國籍向台灣申請歸化成功,豈料一年後,南投戶政事務所「發現」小紅有「犯罪紀錄」,決定撤銷小紅國籍。原因是當年協助小紅代辦結婚文件的仲介,被檢察官起訴涉及偽造文書,小紅以證人身分出席,南投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卻誤以為小紅為被告。
小紅被撤銷國籍後,並不知道有三十天的申訴期,錯失行政救濟時機。如今失去身分,只能領到三個月的居留簽證,每三個月都要到移民署去延期居留證,也沒有健保,加上丈夫去世後小吃店收攤,小紅只能四處打零工,每個月僅有一萬多元收入,勉強生活。
- 五年撤銷期,歸化者承擔風險
南洋姐妹會執行秘書邱雅青指出,「品行端正」用語過於抽象,多以裁量者主觀意識判別,「我們辦所有的資料都要經過外館,要經過一堆流程,當初是政府自己沒有查出來,如果真的是妨害風化、搞外遇,拿到身分證了就該以台灣法律制裁,而不是剝奪他的國籍,尤其,這些認定標準在哪裡呢?品行端正原則,連有些立委也不做到啊。」
邱雅青指出,這是一個複雜的家庭、社會結構問題。有些姐妹遠嫁至台灣卻遇人不淑,有些是丈夫吸毒被抓進監獄,失去依靠在外另結男友、生子,法院卻以此判決品行不端;有的則是丈夫家暴也不願談離婚,因為離婚在台灣社會「很丟臉」,姐妹為此另尋他人,怎麼能以此撤銷國籍?
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說,台灣要求對方先放棄國籍、再申請歸化的程序為「世界少有」,就連中國也是以先申請、事後補件的方式辦理,即使是移民法規嚴格的日本,也是如此,根本不該讓申請歸化者承擔無國籍風險。
「長達五年的撤銷時間,制度設計滿有問題,確實有許多國家會以品行不端、有犯罪紀錄做為申請駁回的標準,但很少拿來做為五年後撤銷的依據,政府自己查證不清,怎麼可依此讓人的國籍處於不穩定狀態?」廖元豪說,一個人沒有國籍是相當嚴重的事情,政府應審慎為之,即使條文要留著,也該限縮明確定義、縮短時限。
- 條文規定死板,衍生更多問題
立法委員林麗蟬指出,撤銷國籍應要看事由的「關聯性」與「嚴重程度」,而非皆以撤銷做為處罰,為保障當事人權益,應以機關代表、社會公正人士、學者召開審查會,確保其撤銷國籍的正當性,不該僅以內政部主觀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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